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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古秋菊

  • 當事人
    楊俊郎即佳浩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楊俊郎即佳浩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又聲請人於114年9月30日聲請除權判決時,雖公示催告之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劉馥瑄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合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北三重埔分行 114年6月30日 383,250元 QN6643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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