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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傅紫玲

  • 原告
    粘秀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粘秀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5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雙喜傳動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 北三重分行 114年6月6日 42,782元 TD151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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