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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旻均

聲請人
賴美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5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6ND0273288-0 1 1000  2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6ND0273289-2 1 1000  3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6ND0273290-9 1 1000  4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6ND0273291-0 1 1000  5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6ND0273292-2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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