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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羅羽媛

  • 原告
    滕妍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滕妍巧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9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張又勻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6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日昶企業有限公司 蔡德華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學府分行 114年4月17日 33,500元 AX141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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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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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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