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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何奕萱

聲請人
佳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三
代理人
殷凱奇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5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主張權利,該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屆滿(原期間之末日即114年5月24日為星期六,應以次週之星期一即114年5月26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美蓮 玉山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113年6月25日 2,397元 BI2700183 2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美蓮 玉山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113年6月25日 1,065元 BI2700194 3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美蓮 玉山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113年6月25日 1,065元 BI2700195 4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美蓮 玉山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113年6月25日 1,065元 BI2700199 5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美蓮 玉山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113年6月25日 1,065元 BI2700200 6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美蓮 玉山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113年6月25日 1,065元 BI2700204 7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美蓮 玉山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113年6月25日 1,065元 BI2700205 8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美蓮 玉山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113年6月25日 1,065元 BI2700208 9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美蓮 玉山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113年6月25日 1,065元 BI27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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