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陳幽蘭
- 當事人松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李尚銘
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松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珮妤 代 理 人 李尚銘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8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豪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蘆洲區農會 114年3月30日 170,100元 FA2483372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