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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陳幽蘭

  • 當事人
    松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李尚銘

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松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珮妤 代 理 人 李尚銘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8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豪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蘆洲區農會 114年3月30日 170,100元 FA2483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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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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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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