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顏妃琇
- 當事人袁德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袁德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黃頌芬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9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勤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310-8 1 832 2 勤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503-6 1 879 3 勤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1014-6 1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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