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02號
- 聲請人
- 呂志宏即呂天福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繼承遺產協議分割而為附表所示證券之持有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4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4年7月25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4年10月27日(114年10月25日為星期六)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6-ND-26506-0 1 1000 002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7-ND-69221-8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