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30號
- 聲請人
- 杜姵縈(即杜明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4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5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佳醫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25655-5 1 100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