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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蘇子陽

聲請人
余執中即余東榮之繼承人
代理人
余承運 住○○市○○區○○街00號7樓 上列聲

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4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子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4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Y-00001432-0 1 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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