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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5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陳佳君

聲請人
馮美都(即馮金田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股票為有價證券。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
    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
    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
    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545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繼承人
    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
    有。公同共有物之保存行為,得由各公同共有人單獨為之,
    此觀民法第1151條、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0條第5項規定即
    明。被繼承人馮金田所遺附表所示之股票在辦理繼承登記前
    ,具有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性質且為公同共有物,聲
    請人對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屬保存該
    公同共有物之保存行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非不得單獨為
    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82號判決參照)。
二、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34號公示催告在
    案。
三、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佳靜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55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78486-7 1 1000  002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78487-9 1 1000  003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323662-4 1 1000  004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323663-6 1 1000  005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323664-8 1 1000  006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323665-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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