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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5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張智超

聲請人
林芳妃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4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459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5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宏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14131-5  1000 已與其他公司合併,現為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2 宏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14132-7  1000 已與其他公司合併,現為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3 宏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14133-9  1000 已與其他公司合併,現為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4 宏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14134-0  1000 已與其他公司合併,現為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5 宏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14135-2  1000 已與其他公司合併,現為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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