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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劉以全

聲請人
劉梅招即江泰中之繼承人
聲請人
江建嫺即江泰中之繼承人
聲請人
江建盈即江泰中之繼承人
兼上三人
共同代理人
江建宜即江泰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原為聲請
    人之被繼承人江泰中所有,江泰中死亡後,聲請人均為繼承
    人,因不慎遺失系爭股票,聲請人遂依法聲請公示催告,業
  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65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
    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51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下同)
    113年10月14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4年1月14日屆滿,迄今均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19307-3 1 1000  002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51108-6 1 1000  003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72487-1 1 1000  004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92048-4 1 1000  005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1444-0 1 772  006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2306-7 1 275  007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4270-5 1 218  008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5955-3 1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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