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2號
- 聲請人
- 東益停車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桐誌
- 訴訟代理人
- 李旻儒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7日(114年2月15日為星期六,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遞延至休息日之次日即114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廷元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土城分行 110年12月31日 12,970元 AE5566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