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4號
- 聲請人
- 建銘製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琮閔
- 代理人
- 黃麗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736號)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73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屹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胡栢墩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丹鳳分行 113年4月30日 57,750元 DFA0190429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