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鄧雅心
- 原告何陳波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7號 聲 請 人 何陳波美(即陳黃清涔之繼承人) 陳淇美(即陳黃清涔之繼承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念生(即陳黃清涔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陳黃清涔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有何陳波美、陳淇美、陳念生等3人,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何陳波 美、陳淇美、陳念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向本院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9ND027690 1 1000 002 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9ND027691 1 1000 003 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9ND027692 1 1000 004 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9ND027693 1 1000 005 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9ND027694 1 1000 006 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9ND027695 1 1000 007 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952 1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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