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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16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黃若美

異議人
百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何霞(即臨時管理人)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6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3年度司聲字第899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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