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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60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莊佩頴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劉逸宏
相對人
橙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逸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82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伍拾貳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捌仟貳佰陸拾壹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捌仟貳佰陸拾壹元為聲請人供擔保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橙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橙藝公司)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邀同相對人陳逸詳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嗣後於113年1月17日再邀同相對人陳逸詳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00萬元,詎相對人迄今已有未依期繳納情事,尚積欠聲請人本金154萬8,261元及利息、違約金。又依相對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聯徵資料,相對人橙藝公司最近12個還款已有遲延,相對人陳逸詳則僅繳足最低金額,可見已有債務惡化之情形,聲請人若不及時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日後恐有不能強制執行或難以執行之虞。聲請人爰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於154萬8,261元之範圍予以假扣押,倘若認聲請人之釋明有所不足,願供擔保以補不足之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惟此項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對於「請求之原因」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如釋明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准為假扣押。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橙藝公司邀同相對人陳逸詳向其借款150萬元、100萬元,迄今仍有本金154萬8,261元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等語,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佐,是堪認聲請人就本件請求之原因已為相當之釋明。另就假扣押原因部分,亦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聯徵中心查詢影本為據,亦可堪認其就假扣押之原因,已提出可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然此尚有未足,而本件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本院認其釋明不足部分得以擔保補足之。從而,本件假扣押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債權人收受本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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