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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89號

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王士珮

聲請人
繼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旺
相對人
黎德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韋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條前段亦有明定。另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相對人提起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本案訴訟,為保全日後之強制執行,而向本院聲請禁止相對人或代理人進入聲請人承租之桃園市○○區○○區000地號廠房內,進行拆除、點交、強制驅離、扣押或其他變更現況之行為。惟本件聲請人已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本案訴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起訴狀上蓋用之收狀章為證,且本院亦非假處分行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假處分,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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