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03號

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朱慧真

聲請人
高泰山

林韋伶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傑盛建設有限公司、曾豐佑間因請求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另請聲請人應補正本件聲請假處分之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111中什字第018號水塔新建工程是否已經新北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如已核發,使用執照之號碼應具狀載明,以供本院審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全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