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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75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陳囿辰

聲請人
日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君
相對人
騏樂科技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王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本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以114年度訴字第2583號裁定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又觀諸本件聲請人之假扣押聲請狀,並未記載本院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法院,亦未載明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假扣押應由本案管轄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本件假扣押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二、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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