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全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陳囿辰
- 法定代理人張淑君、王維
- 原告日翼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騏樂科技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日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君 相 對 人 騏樂科技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王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本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以114年度訴字第2583號裁定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又觀諸本件聲請人之假扣押聲請狀,並未記載本院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法院,亦未載明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假扣押應由本案管轄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本件假扣押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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