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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34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毛崑山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李祐緯
相對人
沈麗慈即慈癒工作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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