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事聲字第22號
- 異議人
- 即債務人
- 璜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冠鈞
上異議人與相對人許德盈間聲明異議(假扣押)事件,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異議人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
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
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全事聲字第22號
上異議人與相對人許德盈間聲明異議(假扣押)事件,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異議人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
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
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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