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27號
- 聲請人
- 吳亭萩
- 相對人
-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210號),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由本案管轄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應繫屬或已繫屬之第一審法院,同法第538條之4、第533條準用同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勞訴字第210號事件審理中,聲請人同時聲請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然相對人主事務所位於新竹縣,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憑,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而聲請人之勞務提供地係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此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憑,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本院已依職權將114年度勞訴字第210號事件移送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則聲請人於起訴時另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自亦應移由本件訴訟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併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