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39、40號
- 聲請人
- 高志瑋
- 相對人
- 世弘壓克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萍
- 相對人
- 世易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世正
- 相對人
- 石孟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114年12月2日、114年12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中關於「石世政」記載,應更正為「石世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