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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徐玉玲

114年度勞全字第39、40號

聲請人
高志瑋
相對人
世弘壓克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萍
相對人
世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世正
相對人
石孟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114年12月2日、114年12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中關於「石世政」記載,應更正為「石世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丁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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