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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41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吳逸儒

聲請人
曾素瓊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六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相對人賴慶頌、薛仁和之住居所等年籍資料,並具體載明本件請求聲請假扣押之金額為何,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載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及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及其原因事實。三假扣押之原因。四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52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當事人以書狀聲請假扣押,自應表明上開事項,其聲請始符程式,如有不備,即屬聲請不合法,法院自得駁回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前所提出民事聲請狀,其主張聲明記載「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等六人共同連帶支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並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直至清償日止」;「為確保將來強制執行之目的,聲請對被告財產為假扣押,並命原告免供擔保或以最低額度准許」等語。嗣另具狀陳報本件求償金額約700萬元至1500萬元,是就本件聲請人所欲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之金額究係為何,顯未載明,而有疑義。且經核,卷內並無相對人賴慶頌、薛仁和之年籍資料、住居所資訊,此部分亦屬於法未合,參以前揭說明,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收受5日內補陳本件「聲請假扣押之金額」及「賴慶頌、薛仁和之年籍資料、住居所資訊」,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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