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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劉以全
  • 法定代理人
    顏立盛

  • 原告
    鍾承均
  • 被告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鍾承均 相 對 人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立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三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捌佰壹拾伍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14年10月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494,815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委員會於114年10月3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略以:「如調解方案。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積欠工資、特別休假未休工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等達成和解,如『勞資集體調解工資事34位員工』的項目及金額(34. 鍾承均:工資265,857元、資遣費228,958元,合計494,815 元);對造人應於114年10月18日前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申 請人鍾承均等34人會原留薪資帳戶。」,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494,815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温凱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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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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