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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23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劉以全

聲請人
李燕玲
相對人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貳拾壹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及資遣費爭議,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18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法令遵循暨法治管理交流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54,921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及資遣費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法令遵循暨法治管理交流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13年11月18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如調解方案。資方同意與申請人李燕玲於113年9月23日終止勞動契約。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積欠工資、資遣費等)以54,921元整達成和解並分4期給付,資方應分別於113年12月18日前給付13,730元、114年1月18日前給付13,730元、114年2月18日前給付13,730元、114年3月18日前給付13,731元。前述和解金額均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而本件相對人已給付6,000元,惟剩餘之48,921元相對人未為給付,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帳戶交易明細查詢電子資料、本院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等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48,921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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