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陳昱翔
- 當事人王駿宏、日王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王駿宏 相 對 人 日王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家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 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83,211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 業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83,211元(即資遣費、工資、特 休未休工資、加班費),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114年11月18日調解成立在案,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 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為證,堪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283,211元之調解成立部分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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