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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9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許姿萍

聲 請 人
林界原
相 對 人
上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ANIDA POOCHONGKOLCHINDA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2月9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下同)75,640元,惟相對人僅給付25,640元,迄今仍未履行剩餘5萬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列主張,業據其提出聲請人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為真。又上列調解成立內容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5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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