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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2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劉以全

聲請人
林品萱
相對人
吉米風格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2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31,500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13年4月23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略以:「成立;成立內容:1.申請人林品萱等5人與對造人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4.申請人林品萱與對造人雙方合意:對造人應給付3萬5,000元予申請人林品萱,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分5期給付以匯款方式匯入申請人林品萱蘆洲郵局帳戶內。自113年5月10日起,分五期於每月10日給付(遇假日順延),每期給付7,000元。如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而本件相對人已給付3,500元,惟剩餘之31,500元相對人未為給付,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郵局帳戶電子交易明細、本院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等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31,50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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