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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27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劉以全

聲請人
陳王杰
相對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9樓法定代理人吳慶輝住○○市○○區○○路○段00號14樓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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