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34號
- 聲請人
- 王士榮
- 相對人
- 宏元印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鴻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結果「一、勞資雙方達成和解,本調解案成立。二、資方應於114年4月22日前將和解金73,560元(和解項目:114年1月至3月工資及資方負責人借款等合計)匯入勞方指定帳戶。」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萬參仟伍佰陸拾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4年4月21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73,560元,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如主文所示內容之調解成立,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據。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工資73,56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