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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64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吳幸娥

聲請人
顏銘志
相對人
顏瑞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4年7月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為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1,200元在案,惟相對人僅履行10,400元,剩餘800元差額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准以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新北市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份為證。

二、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新北市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所載,與聲請人成立上開勞資爭議調解者,乃係「瑞和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並非本件聲請人請求之相對人顏瑞宏,相對人顏瑞宏調解當時僅係瑞和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顏瑞宏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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