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126號
- 原告
- 徐斌原
- 被告
- 蔡宏仁即沐茗園茶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小字第12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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