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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12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吳幸娥

原告
徐斌原
被告
蔡宏仁即沐茗園茶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心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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