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呂麗玉
- 被上訴人
- 莘霖實業有限公司崧韓館(A8)
- 法定代理人
- 林枋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項裁定及繳費單已於114年9月15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6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