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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3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王士珮

上訴人
即被告
達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志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嘉慶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3,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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