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91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吳幸娥

原告
賀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耀
被告
王禹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即勞工王禹仁之現住地在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之1,有民事起訴狀及新進面試人員基本資料各乙份可憑(見本院卷第9、41頁),且被告亦陳稱其實際居住地在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之1,並不住在戶籍地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乙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及勞動事件法第6條後段,應以被告之現住所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且原告亦請求將本件案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有本院公務電話乙份附卷可參,是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