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9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吳逸儒

原告
萬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玲
被告
施小寧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為準。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原則上固為相對人之執行債權額,然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權額,則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即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度(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8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書狀所載,係為請求撤銷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3704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對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經查,被告聲請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對原告為強制執行,執行債權為新臺幣(下同)1萬91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