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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簡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陳昱翔
  •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王膳澤

  • 原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葳澤冷氣空調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148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被 告 葳澤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膳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20元。該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3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乙份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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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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