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148號
- 原告
-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展
- 被告
- 葳澤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膳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20元。該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3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乙份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