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61號
- 上訴人
- 上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萬力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俊明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8日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6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