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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7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王士珮

原告
潘品伃
被告
阿米陀佛元宇宙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大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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