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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0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吳幸娥

原告
許靜微
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30,315元(含資遣費252,480元、預告工資42,080元、退休金差額35,75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40元(計算式:4,620元×1/3=1,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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