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吳幸娥
- 原告許靜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02號 原 告 許靜微 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30,315元(含資遣費252,480元、預告工資42,080元、退休金差額35,75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40 元(計算式:4,620元×1/3=1,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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