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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4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王士珮

原告
唐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新臺幣(下同)81萬9,000元、加班費118萬5,863元,金額共計200萬4,86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017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萬6,678元(計算式:25,017元×2/3=16,678元)。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39元(計算式:25,017元—16,678元=8,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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