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吳幸娥
- 原告曾素瓊、曾淑美、曾淑芬、曾德南、曾德當、曾德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61號 原 告 曾素瓊 曾淑美 曾淑芬 曾德南 曾德當 曾德華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賴成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5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2,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44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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