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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69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許姿萍

原告
屠勝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191,99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涉訟,故應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3元(2,800×1/3=93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0 113年9月8日至12月31日工資差額 29,400元 0 114年1至5月工資差額 38,095元  0 114年5月工資 40,405元 0 114年6月1至3日工資 5,508元  0 國定假日加班費 11,752元  0 預告工資 18,360元  0 特休未休工資 5,508元  0 未提撥勞工退休金 26,446元  0 資遣費 16,524元 總計  191,9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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