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技師牌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徐玉玲
- 法定代理人陳敬瑋
- 原告傑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11號 原 告 傑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粘評間因請求返還技師牌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復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此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 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陸佰柒拾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元,扣除前已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伍佰元,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參仟陸佰元(計算式:4100元-500元=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王卓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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