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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許姿萍

  • 原告
    潘麗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20號 原 告 潘麗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 文。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904元, 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 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故應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93元(3,580×1/3=1,19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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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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