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
    徐玉玲
  • 法定代理人
    謝尚亨

  • 原告
    宋詩婕
  • 被告
    上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32號 原 告 宋詩婕 被 告 上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尚亨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 ,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事件,係就一繼續性法律關係存否發生爭執,核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依法自應就其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額,核定其訴訟標的總額,合先敘明。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被告應自民國(下同)114年6月9日起至復 職之日止,按月於次月8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500元, 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自114年6月9日起至復職之日止,按年於次年農曆 除夕當日給付原告99,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之請求均係以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且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揆諸前開說明,應以訴之聲明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定之。又僱傭關係最長以5年計,原告於起訴狀主張其每月薪資為49,500元及每年 年終獎金99,000元,故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465,000元【計算式:(49500元×12月×5年)+(99000元×5年)=000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99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確認僱傭關係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肆仟零參拾參元(計算式:42099元×1/3=140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王卓鵬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