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吳逸儒
- 當事人林俊馨、北螢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65號 原 告 林俊馨 訴訟代理人 翁毓琦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北螢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3萬6719元(含醫療費用補償185119元+工資補償2 516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惟其中工資補償25 萬1600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387元(3580×2/3=2386.6,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533元(0000-0000=353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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